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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

I. 破产

阁下可在此部分取得有关个人破产诉讼的基本资料,其中包括破产程序、对债务人 / 破产人的影响以及债权人的索偿权利 。

A.破产诉讼简介

A. 破产诉讼简介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项而法庭经已向他们颁布破产令,债务人的资产将会由一位中立人士( 称为「受托人」)接管并变卖套现,受托人可由破产管理署署长或由破产管理署或债权人委任的专业人士担任。资产套现后所获得之款项,于扣除某些费用和支出后,将会分发给各债权人 (俗称「债主」),以作偿还所有或部分相关债项。

 

于破产令生效期间,破产人之部分收入可被用作偿还债项。受托人会调查破产之原因,而法庭亦会惩罚违反 《破产条例》(香港法例第6章)之破产人。

 

破产诉讼中之债务人可以是个人或合伙经营业务中的合伙人,但并不能是有限公司。当破产令解除后,债务人可获免除破产前所招致的债项。

 

概括而言,破产诉讼将经历下列阶段:

 

向债务人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如适用)

向法庭提交破产呈请书及将其送达破产管理署及债务人

法庭聆讯

法庭颁布破产令

受讬人 / 破产管理署署长接管债务人的资产并将其变卖套现

将套现款项及债务人的部分收入分发给各债权人

解除破产令

1. 破产诉讼是否只可以由债权人提出?(附有提交诉讼文件的程序简介)

1. 破产诉讼是否只可以由债权人提出?(附有提交诉讼文件的程序简介)

不是。除债权人提出的破产呈请外,债务人亦可向法庭提出针对自己的破产呈请。 如阁下决定入禀法庭提出破产诉讼,应向律师寻求协助。

 

提交破产呈请书以取得破产令之程序简介:

 

A) 债权人破产呈请

 

债权人可针对拖欠债项之人士(债务人),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债权人破产呈请书。根据《破产条例第6条 ,债权人破产呈请之债项款额必须相等于或超过10,000元。

 

法定要求偿债书

 

  1. 于提交破产呈请书前,债权人可能需要先向债务人发出一份 法定要求偿债书。债权人必须用合理之方法(包括当面送交方式)将法定要求偿债书送交债务人,债权人亦可委讬律师办理有关偿债书及将偿债书送交债务人。
  2. 如债权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债务人已潜逃外地(即已「走佬」) ,或蓄意逃避接收法定要求偿债书,债权人可将偿债书刊登在一份或以上之本地报章上。
  3. 如债权人于提出破产诉讼前已就有关债项取得法庭裁决以强制债务人还款,但债务人仍没有遵守裁决还债,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便毋须在提交破产呈请书前向债务人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 。

 

破产呈请书

 

  1. 于债权人送交法定要求偿债书之 3 星期后,如债务人仍无力还债,或看似没有合理的希望可偿还债项,债权人便可以呈请人的身份向法庭提交 破产呈请书。在提交破产呈请书前,债权人必须于律师或法庭职员面前宣誓以证明该呈请书之真确性。 (注: Kate Gaskell Richdale v Eugene Oh Jae-Hoon 之案例已表明《破产条例第6条第6A条的法律效力,即是当一份没有作废(法庭未曾宣告无效)的法定要求偿债书送达债务人后,而债务人未能按该偿债书支付债款,债务人便会被视为无力偿还所指的债务。一旦发生该情况,债权人便可提出破产呈请。即使债务人在破产呈请提出后还款,亦不代表他在破产呈请提出之时有能力偿还债务。)
  2. 债权人须向高等法院缴付法庭费用1,045元及向破产管理署缴存一笔11,250元的按金 ,以供支付破产管理署署长(或受托人)将会招致的各项费用及开支。
  3. 债权人会被知会其破产呈请之法庭聆讯日期。
  4. 债权人必须将破产呈请书之法庭盖印副本送交破产管理署,并将另一份盖印副本以类似法定要求偿债书之送交方式送交债务人。

 

破产令

 

  1. 于法庭聆讯时(债权人一般会由律师代表出庭),如债务人不能提出合理的反对理由 , 或诉讼双方不能就债务问题达成和解 , 法庭便会向债务人颁布破产令。

 

(B)债务人破产呈请

 

债务人亦可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针对自己的债务人破产呈请书(表格3)。根据《破产条例第10条 ,不论债项总额多少,债务人均可提出破产呈请(与债权人呈请书之债项总额下限10,000元不同)。

 

  1. 债务人必须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 债务人破产呈请书 及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表格 28 C,债务人亦可委讬律师办理及提交有关文件。向法庭提交呈请书和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前,债务人须于律师或法庭职员面前宣誓以证明有关文件之真确性。
  2. 债务人必须向高等法院缴付法庭费用 1,045元 及向破产管理署缴存一笔 8,000 元 的按金,有关按金不能被豁免。
  3. 债务人会被知会其破产呈请之法庭聆讯日期。
  4. 债务人必须将呈请书之法庭盖印副本及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之副本送交破产管理署。
  5. 于法庭聆讯时(债务人可由律师代表出庭),如债务人能够证明自己无力偿还欠款,而债权人亦没有向法庭提出合理理由反对颁布破产令,法庭便会向债务人颁布破产令。

2. 破产管理署之主要职责是甚么?

2. 破产管理署之主要职责是甚么?

破产管理署主要为债权人及市民提供破产或清盘服务。该署共有五个部门,分别为个案处理部、法律事务部 1 、法律事务部 2 、财务部及行政部。

 

1) 个案处理部 

个案处理部由助理署长(个案处理)掌管,职员包括破产管理主任。该部们负责的工作计有变卖套现资产、追收帐面债项、裁定债权人的申索、派发债款、调查破产 / 清盘的原因、债务人或公司的操守及资产负债状况、处理破产案中有关免除清盘人及受讬人职务的事宜,以及执行有关清盘及破产事宜的条例。

 

2) 法律事务部 1 

法律事务部 1 由助理署长(法律事务)1 掌管。该部们负责就破产 / 清盘案中任何有关破产 / 清盘案财产民事诉讼的管理事宜提供详尽的法律意见,以及就破产 / 清盘案的财产提供全面的诉讼服务,包括出席法院聆讯及在复杂的个案中聘任大律师。

 

3) 法律事务部 2 

法律事务部 2 由助理署长(法律事务) 2 掌管。该部们的主要职务是提供一般法律谘询服务、调查及检控触犯与无力偿债有关之罪行的人士、向法院申请取消公司董事、清盘人及接管人的资格,以及为破产管理主任提供训练。 。

 

4) 财务部 

财务部由助理署长(财务)掌管,职员包括库务会计师及会计主任。该部门的主要职务包括对破产 / 清盘案进行财务及会计调查、对外间清盘人提交的帐目进行法定的核数工作、管理破产 / 清盘案财产帐户的款项,并为其安排投资事宜,以及监管外间清盘人。

 

5) 行政部 

行政部由部门主任秘书掌管,职员包括一般职系人员。该部们的主要职务是提供一般行政支援及翻译服务、安排储存及检索就破产 / 清盘案检取回来的文件,以及执行人力资源管理的职务。

3. 我可否于破产管理署找到某人之破产纪录?

3. 我可否于破产管理署找到某人之破产纪录?

阁下可于破产管理署(查询电话 : 28672448 / 电邮: oroadmin@oro.gov.hk )或透过网上服务查阅破产案的纪录,阁下需要提供目标人士的姓名及身分证号码(或独资 / 合夥经营的商号),并为每次查阅缴付 80 元。有关查阅能找出目标人士的所有破产纪录(无论有关破产令是否已获法庭解除)。

4. 破产会带来什么后果?

4. 破产会带来什么后果?

当法庭向债务人颁布破产令后,没有法庭许可下,任何人都不能对债务人 / 破产人或其资产采取或继续进行法律行动。破产管理署署长会将有关破产令刊登在宪报和两份报章上(中英文各一份)。

 

受托人(可由破产管理署署长担任)会接管破产人的资产,并将有关资产变卖套现以偿还债项。在必要情况下,受托人或破产管理署职员有权进入破产人的居所进行检查。  

 

破产人的公积金一般会被视为其资产的一部分(视乎个别公积金计划的条文而定),如破产人是退休公务员,除非有酌情安排,否则当局会停止支付退休金给他们。另外,按高等法院的一宗案例所订(Re: Choi Lai Ming ex parte The Official Receiver 一案),透过自置居所贷款计划(政府按自置居所资助计划为公务员提供的贷款)借贷的公务员一旦破产,其薪酬及退休金均为已给予政府的抵押品。

 

在变卖破产人的资产及扣除有关行政开支后,受讬人 / 破产管理署职员便会以派发债款形式把剩余款项分发给各债权人。

 

于破产令生效期间(第一次被颁令破产通常是4年年期),在扣除破产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合理生活开支后,破产人的收入余额将成为破产资产的一部份,并在扣除有关费用后以派发债款形式派发给各债权人。

 

破产人可否在没有任何限制的情况下离港外游?

 

法例没有明文规定,破产人离开香港时必须通知受讬人有关行程及其联络处。破产人可在不通知受讬人的情况下自由离境。不过,法例亦有约束这种离境做法,即是在破产人士离境期间,计算自动解除破产令之有关时期随即终止,直至该破产人将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讬人之时才再开始计算。纵然破产人有权在不发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离港外游,他仍需承受法例规定下的负面后果。(举例,如果破产人在不通知受讬人的情况下离港两个月,其自动解除破产令的日期亦会延迟两个月。)

 

若破产人因工作、旅游或任何其他原因需要经常短暂离港,在可行的情况下,他或可以就未来计划离港的行程一次过通知受讬人,而毋须逐次作出通知。

 

破产条例第30A条(10)(b)(i)已订明破产人出外旅游的限制,包括通知受讬人的规定和因未有通知受讬人而应受的制裁。订立限制的目的在于确保破产人在受讬人的监管之下,以便受讬人在管理有关资产时取得破产人的合作。

 

就计算离港及破产时期而言,离港不足一日的时间通常不会计算在内(可参考终审法院的相关判决书)。另外,如果破产人在不通知受讬人的情况下离港,其计算自动解除破产令的时期会一直延迟,直至破产人返港后再通知受讬人之时为止。换言之,若破产人一直未将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讬人,其解除破产令的日期可能会无限期延迟。

 

对破产人的家庭成员之影响(例如物业的联名拥有人或联名银行户口的持有人)

 

破产人的家庭成员毋须承担破产人的债项。如果破产人和配偶联名拥有一层楼 宇,破产人就该联名物业所占的业权或会被套现还债。如破产人与其家庭成员持有联名银行户口,属于破产人那部分的存款将可能会被提取作偿还债项。

6. 在破产令颁布后,破产人必须履行甚么义务或工作?他们亦须避免进行甚么活动?

6. 在破产令颁布后,破产人必须履行甚么义务或工作?他们亦须避免进行甚么活动?

需要履行的义务或工作

 

破产人必须出席由破产管理署署长/受托人安排的会面。若破产人缺席破产管理署署长/受托人安排的首次会面,法院可能颁布不启动命令,以便有效延长其破产期限。他们亦须出席其后与债权人举行的会议,有关人士会为破产人的资产和收入及其破产产业的管理之未来安排作出议决。

 

破产人必须把所有(包括于香港和海外)的资产移交破产管理署署长 / 受讬人,及提交有关资料如银行月结单或营商帐簿等文件,破产人亦须将所有收入告知破产管理署署长 / 受讬人。如果破产人以欺诈方法移走或转让其任何资产,他们会被控触犯破产罪行及可能被判监。

 

如果破产人是公务员,破产管理署署长会通知他们所属政府部门的部门主任秘书、公务员事务局和库务署。在银行界工作的破产人亦必须通知他们的雇主有关其破产事宜。如果破产人在其他私营机构工作,破产管理署署长 / 受讬人不会接触其雇主,除非他们在收集或调查破产人的财务资料过程中认为有此需要。

 

避免进行的活动

 

如未经法庭或破产管理署署长批准,破产人不得直接向个别债权人还款。破产人并须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或向财务机构申请贷款,及停止为他们的人寿保险缴付保费。

 

破产人不能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有机会不能从事某些行业,例如律师、地产代理或保险代理。除非有充分理由支持,否则破产人不能购买奢侈品(如汽车)或外游。

 

如果破产人企图或准备携同他们的个人财产离开香港,而有关财产本应用作分配给各债权人以偿还债项,他们可能会触犯破产罪行及被判监。此外,如破产人企图逃避接收任何破产法律文件,或令有关破产法律程序受到不必要的妨碍或延误,他们亦可能会被判监。欲知更多有关破产罪行的资料,请参阅「问题11」。

7. 当法庭颁布破产令后,债权人可采取甚么行动?

7.  当法庭颁布破产令后,债权人可采取甚么行动?

破产人的任何一位债权人都可以要求破产管理署署长召开债权人会议,藉以委任受讬人负责管理破产人的资产(如破产人所有的资产总值不大可能超逾 200,000 元,破产管理署署长一般会被委任为受讬人)。每位债权人必须填妥一份 债权证明表格(表格46A)并附上文件证据,以证明破产人拖欠有关债项。有关文件需送交破产管理署。

 

如有需要,债权人可要求破产管理署向法院申请对该破产人进行公开讯问(《破产条例第19条)。

 

如破产管理署署长认为破产人不合作,及认为该破产人没充分和坦白地披露财政状况,破产管理署署长及呈请人(即债权人)便有合理理由相信,透过非公开的讯问可能会更有效地取得与破产人财政状况有关的有用资料,以便管理其财产。

 

当接获破产管理署署长的申请后,法庭便会决定应否进行非公开的讯问。若决定进行,法庭便可能会按《破产条例第29条,传召破产人出席由高等法院聆案官担任的查讯,并定下预计所需的时间(例如两小时) 。呈请人须透过律师或大律师进行讯问。

 

法庭可进一步命令破产人在某限期之内(例如21日),向呈请人提供由他管有、保管或在其权力范围内而又与自己的交易或财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9. 如果我被拖欠薪金,我可否向老板提出破产诉讼?

9. 如果我被拖欠薪金,我可否向老板提出破产诉讼?

如雇员被雇主拖欠工资、代通知金、遣散费或其他根据合约条款可享有的款项,雇员可以债权人的身分入禀法庭申请对雇主颁布破产令(如雇主是独立人士或合夥业务之合夥人)或清盘令 (如雇主是一间有限公司)。

 

在针对雇主之破产令或清盘令发出后,雇员可比其他债权人优先从雇主的资产中获支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费(但不超过法定之优先偿还上限)。以欠薪为 例子,雇员可就自己向雇主提供的服务而追讨最高 8,000 元之欠薪。任何超出优先偿还上限的欠薪、代通知金或遣散费,均属「非优先债项」,雇员于追讨此类欠款时,则只会被视作普通债权人。

 

此外,雇员亦可向劳工处申请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拨付的特惠款项。欲知有关雇佣问题之破产诉讼资料,请参阅本网站之另一题目:劳资纠纷

10. 破产人于何时才能获法庭解除破产令?当破产令解除后,破产人是否仍需要偿还债项?

10. 破产人于何时才能获法庭解除破产令?当破产令解除后,破产人是否仍需要偿还债项?

如破产人以前从未被裁定过破产,只要债权人没有提出有效的反对理由,而破产人亦切实遵守《破产条例》之规定,有关破产令会在颁布当日起计算的四年后解除

 

如破产人以前曾经被裁定过破产,则有关破产令会在颁布当日起计算的五年后解除

 

如债权人提出有效理由反对解除破产令(例如破产人行为操守令人不满,或没有从实披露其所有资产和收入等),有关破产期最多可被延长四年 。 如破产人以前曾经被裁定过破产,则有关破产期最多可被延长三年

 

阁下亦应参考问题4,以了解延迟解除破产令的可能性(例如当破产人离港) 。

 

当破产令解除后,破产人便可获免除所有于破产诉讼中可予证明的债项,但下列债项不会被免除:以欺诈方法招致的债项、因触犯法例而被判处的罚款或因导致他人身体受伤而须作出的赔偿等。

11. 破产诉讼可牵涉到甚么刑事罪行?

11. 破产诉讼可牵涉到甚么刑事罪行?

部分会导致监禁刑罚之破产罪行简述如下 :

破产条例

 

(香港法例
第6章

罪行内容撮要

惩 罚


43A 


没有呈交每年度收入说明书

任何破产人在未获解除破产时,必须每年向受讬人呈交一份说明书,以说明破产人在上一年度的入息与在该段期间取得任何财产的详细资料。

 

最高可判处监禁六个月。


129 (1)


有欺诈行为的债务人

任何人被判定破产,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均属犯罪: – 

(i)

破产人没有全面向受讬人披露其所有财产及其处置详情;

(ii)

破产人没有向受讬人交出所有在 其 保管或控制下的财产;

(iii)

在提出破产呈请后,或在紧接提出呈请前 12 个月内(「有关期间」) ,破产人隐瞒或欺诈地移走其财产中价值达 $ 50 或以上 的任何部分,或隐瞒别人欠他 们或他们欠别人的任何债项;

(iv)

破产人在任何有关其事务的陈述书中作任何关键性的遗漏或错误陈述;

(v)

在有关期间,破产人移走、隐藏、销毁、切割或捏改任何影响或有关其财产或事务的簿册或文件;

(vi)

在有关期间,破产人将其以信贷取得而尚未付款的任何财产当押、质押或就该等财产作产权处置;但如破产人是一名商人,而该当押、质押或产权处置是在其业务的通常运作中作出者则除外;

(vii)

破产人为取得其债权人或其任何债权人对涉及其事务或其破产的同意或协议而作出任何虚假陈述或其他 欺 诈行为。

 

 

 

 

 

 

除 (vi) 项外最高可 判处监禁两年。 
 

 

 

 

 

 

有关 (vi) 项循简易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判处监禁一年或循公诉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判处监禁五年。

 

130(1)





130(2)


 



130(3)


破产人以外的其他人所犯罪行

如破产人所雇用的任何经理人、会计师或簿记员作出任何捏改将会影响或 牵涉其财产或事务的簿册或文件,则该经理人、会计师或簿记员须被当作犯罪。   

如任何人在构成第 129(1) 条所订罪行的情况下,将任何财产当押、质押或就任何财产作产权处置,则凡知悉该财产是在上述情况下被当押、质押或作出产权处置但仍接受该项当押或以其他方式接收该财产的人,即属犯罪并 可判处监禁。 


任何人于在破产案中证明一项债权时明知而作出虚假的陈述或在根据破产条例规定的誓章内明知而作出虚假的陈述,即属犯罪,可判处罚款和监禁。

 

 

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




循简易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判处监禁一年或循公诉程序定罪后, 最高可判处监禁五年。 

可判处罚款和最高可判处监禁六个月。


131


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获取信贷   

如破产人单独或联同他人从任何人获得 $100 或以上的信贷,而破产人事前并无将其未获解除破产的情况告知该提供信贷的人,即属犯罪。

 



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


132


破产人的欺诈行为   

如任何已被判定破产的人士意图欺诈其债权人而作出或安排作出其财产的馈赠或转让或押记,即属犯罪 。 
 


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  


133(1)


赌博等行为

任何已被判定破产的人士,曾从事任何行业或业务,并在破产令的日期尚未清偿在经营该行业或业务的过程中招致或因该行业或业务而招致的任何债项,则在以下情况下均属犯罪: – 

(i)

在有关破产呈请提出之前两年内,其赌博或所进行的轻率而冒险的投机活动增加其无力偿债的程度,或是促成其无力偿债的重要因素,而该等赌博或投机活动与其所从事的行业或业务并无关系 ;或

(ii)

在有关破产呈请提出当日与破产令的日期之间,破产人因上述该等赌博或轻率而冒险的投机活动而损失其产业的任何部分。

(但在决定任何投机活动是否就本条而言属轻率而冒险时,须考虑被控人进行该等投机活动时的财务状况。)

 

 

 

 

 

 

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


135


破产人携同财产潜逃

任何人如已被判定破产,而在他们提出或有人针对他们提出破产呈请后,或在提出呈请前六个月内,携同其财产中价值达 $ 100 或以上而依法应在其债权人之间分配的任何部分离开香港,或企图或准备携同该部分财产离开香港,即属犯罪( 除非他们证明并无欺诈意图)。    
 





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


136


债务人匿藏以逃避送达(破产法律程序文件)
  
凡已针对任何人作出破产令,该人如因意图逃避任何破产法律程序文件的送达或逃避有关其事务的讯问,或意图在其他方面令任何针对该人的破产法律程序无法进行或受妨碍或延误,而匿藏或不出现在其通常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居住地方或营业地点,或离开香港,该人即属犯罪。 
 

 


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

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罪行内容撮要

惩罚


480(1)

 

《公司条例》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担任董事

身为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的人,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或关涉任何公司的管理,但如该人获裁定他破产的原讼法庭许可,则属例外。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一年及罚款港币 150,000 元或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及罚款港币 700,000 元。

 

(欲知更多有关破产罪行的资料,请浏览破产管理署之网页

C. 举例说明

C. 举例说明

模拟个案

T 先生是一位经常要来往中港两地之香港商人。他于ABC银行借款300,000元并需要每月分期还款,但他在过去六个月内从未有偿还任何款项,而银行多次透过口头及书面方式追讨亦不得要领。ABC银行准备提出针对T先生之破产呈请。

​​​​

1. ABC银行可否于现阶段提出破产呈请?

1. ABC银行可否于现阶段提出破产呈请?

于提交破产呈请书前,ABC银行需要先向 T先生发出一份法定要求偿债书,注明有关债项之详细资料、还款要求及还款限期,银行的还款通知或追数信不能视为正式的法定要求偿债书。在一般情况下,银行会委讬律师办理偿债书及随后的破产呈请书。银行或其代表律师必须用合理之方法(包括以当面送交方式)将法定要求偿债书送交 T先生。

2. 如法定要求偿债书不能送交到T先生手上,又或他蓄意逃避接收此偿债书,ABC银行可采取甚么行动?

2. 如法定要求偿债书不能送交到T先生手上,又或他蓄意逃避接收此偿债书,ABC银行可采取甚么行动?

ABC银行首先要确定有关偿债书经已送往T先生之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或通常居住或经营生意之地方,否则 T先生有权于随后的破产诉讼过程中质疑该偿债书之有效性。

 

如ABC银行或其代表律师经已重复地以邮寄或当面送交方式送交偿债书,而他们有合理因由相信T先生已潜逃外地或蓄意逃避接收有关偿债书,他们可将偿债书刊登在一份或以上之本地报章上,法庭亦可能会接受此为合理之送交方式。

3. 除必须有效地将法定要求偿债书送交 T先生,ABC银行还须符合甚么条件才可提交破产呈请书?

3. 除必须有效地将法定要求偿债书送交 T先生,ABC银行还须符合甚么条件才可提交破产呈请书?

根据《破产条例第6条,有关条件如下 :

 

  1. 破产呈请中注明的债项必须相等于或超过10,000元;
  2. 该债项为一笔须立即或在将来某确定时间向债权人偿付的款项,及经已被准确算定并且是无抵押的;
  3. 债务人看似无能力偿付或没有合理的希望有能力偿付有关债项;及
  4. 法庭并无有待处理的申请要求将有关法定要求偿债书予以作废。

债权人须向法庭证明偿债书送交债务人后已过了3星期(如偿债书透过刊登报章方式送交,则由刊登日起计算),但该份偿债书既没有获债务人遵从 (即债务人没有依时还钱),而偿债书亦没有按照规则予以作废,在此情况下,方属「无能力或没有合理的希望有能力偿还债项」。

 

如ABC银行已符合了上述条件,银行或其代表律师便可以向高等法院提交破产呈请书,并将呈请书之法庭盖印副本送交 T先生。

4. 于破产呈请之法庭聆讯中,T先生表示因长期逗留于中国大陆,而没有收到法定要求偿债书,并只于聆讯前两日才收到有关破产呈请书。T先生可否藉此向法庭请求暂停或撤销诉讼?

4. 于破产呈请之法庭聆讯中,T先生表示因长期逗留于中国大陆,而没有收到法定要求偿债书,并只于聆讯前两日才收到有关破产呈请书。T先生可否藉此向法庭请求暂停或撤销诉讼?

如ABC银行或其代表律师已用尽合理方法将偿债书及破产呈请书送交T先生,例如在法庭批准下将上述文件刊登在本地报章上,T先生便很难用质疑文件送交方式之理由去逃避或暂停诉讼。

5. 如法庭向 T先生颁布破产令,他会面对甚么后果?

5. 如法庭向 T先生颁布破产令,他会面对甚么后果?

当法庭向 T先生颁布破产令后,在没有法庭许可下,任何人都不能对他或其资产采取或继续进行法律行动。破产管理署署长会将有关破产令刊登在宪报和两份报章上(中英文各一份)。

 

T先生必须前往破产管理署,接受有关职员查问其现时之财务状况及其资产之未来安排,他亦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提交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注明他现时之财政状况及负债资料的文件),及可能需要出席其后与债权人、破产管理署署长及受讬人举行的会议,就其资产和收入之未来安排及还款事项作出商议。

 

如未经法庭或破产管理署署长批准,T先生不得直接向个别债权人(包括ABC银行)还款,并须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或向财务机构申请贷款,以及停止为其人寿保险缴付保费。

 

除非有充分理由支持,否则 T先生不能购买奢侈品(如汽车)或外游。

 

破产管理署署长 / 受讬人会接管 T先生的资产和收入,在必要情况下,受讬人或破产管理署职员有权进入他的居所进行检查。 T先生的公积金(如有)会被视为其资产的一部分,但亦须视乎个别公积金计划的条文而定。

 

T先生必须把所有(包括于香港和海外)的资产移交破产管理署署长 / 受讬人,及提交有关资料如银行月结单或营商帐簿等文件,他亦须将所有收入告知破产管理署署长/ 受讬人。

 

如果 T先生和配偶联名拥有一层楼宇,他就该联名物业所占的业权或会被套现还债。 如他拥有任何在香港以外的财产,破产管理署署长 / 受讬人会要求他参予将该财产为债权人的利益而出售,及要求他为该财产的出售而签署一切所需的授权文件、契据及其他法律文件,如他拒绝遵从上述要求,会受藐视法庭罪之处罚。

 

在扣除有关行政开支后,破产管理署署长 / 受托人便会以派发债款形式将T先生的资产余款(包括其收入盈余)分发给各债权人,但他的家庭成员则毋须承担其债项。

 

高等法院曾经就上述所指的合理生活开支作出下列裁决(按 Re: Lau Nga Yee Christine一案):

 

  • 不论债务多少,每个债务人的「合理家庭需要或开支」应该是一样的。一个人的基本需要不能因为他欠下巨额债项而被减少。
  • 原则上,子女的教育可构成破产人及其家庭的「家庭需要」。教育开支属于其中一项家庭开支,理由是为子女提供教育是维持家庭的其中一项传统任务,而且教育下一代(包括给予大学教育),一般会被视为家长和社会的重要责任(尤其在香港环境中)。
  • 考虑过破产人维持家庭的真实需要及破产人本身的工作特性后,法庭在上述案件中亦决定下列各项属合理开支:
    • 聘请兼职家庭佣工的开支;
    • 在紧急情况下乘的士之车资(以应付雇主(医院管理局)传召员工在紧急情况下履行职责);
    • 供养父母的开支(双亲均将近八十岁,而破产人的两名兄弟姊妹亦出现财政困难);
    • 与工作有关的开支。

 

6.破产会否影响T先生的工作?

6.破产会否影响T先生的工作?

T先生不能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从事某些行业,例如律师、地产代理或保险代理,如果他在其他私营机构工作,破产管理署署长 / 受讬人不会接触其雇主,除非他们在收集或调查破产人的财务资料过程中认为有此需要。

7.如T先生携同10,000元现金潜逃往中国,他可能要承受甚么法律责任?

7. 如T先生携同10,000元现金潜逃往中国,他可能要承受甚么法律责任?

根据《破产条例第135条,任何人如已被判定破产,而在他们提出或有人针对他们提出破产呈请后,或在提出呈请前六个月内,携同其财产中价值达100元或以上而依法应在其债权人之间分配的任何部分离开香港,或企图或准备携同该部分财产离开香港,即属犯罪(除非他们能证明并无欺诈意图),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

 

另根据《破产条例第136条,凡已针对任何人作出破产令,该人如因意图逃避任何破产法律程序文件的送达或逃避有关其事务的讯问,或意图在其他方面令任何针对该人的破产法律程序无法进行或受妨碍或延误,而匿藏或不出现在其通常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居住地方或营业地点,或离开香港,该人即属犯罪, 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

 

如 T先生携同其现金财产逃往大陆,他或会触犯破产罪行并可能被判监。

9.当法庭向T先生颁布破产令后,ABC银行可采取甚么行动?

9. 当法庭向T先生颁布破产令后,ABC银行可采取甚么行动?

ABC银行必须填妥一份债权证明表格并附上文件证据,以证明 T先生拖欠300,000元贷款,有关文件需送交破产管理署。

 

ABC银行亦有权要求破产管理署署长召开由所有债权人参与之债权人会议,藉以委任受托人负责管理 T先生的资产(如他所有的资产总值不大可能超逾200,000元,破产管理署署长/破产管理署署长指派的人士一般会被委任为受托人)。

 

如有需要,ABC银行可要求破产管理署署长向法庭申请对T先生进行公开讯问,但要得到占有债权总值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债权人同意,才可作出此要求。

10. T先生的破产令几时会被解除?

10. T先生的破产令几时会被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破产令会在颁布当日起计算的四年后解除 :

 

  • T先生以前从未被裁定过破产;
  • 受托人及债权人没有提出有效反对; 及
  • T先生已切实遵守《破产条例》之规定。

如果T先生以前曾经被裁定过破产,则有关破产令会在颁布当日起计算的五年后解除。

 

如ABC银行或其他债权人提出有效理由反对解除破产令 (例如T先生之行为操守令人不满,或没有从实披露其所有资产和收入等),有关破产期最多可被延长四年。如T先生以前曾经被裁定过破产,则有关破产期最多可被延长三年。

 

当破产令解除后,T先生便可获免除所有于破产诉讼中可予证明的债项,但下列债项不会被免除: 以欺诈方法招致的债项、因触犯法例而被判处的罚款或因导致他人身体受伤而须作出的赔偿等。

 

法庭亦可能命令T先生继续为其债项(按法庭认为合适的款额及供款期)作出还款,而作为一项批予破产解除的条件,但该供款期不得超过自破产令之期日起计的8年时间。

11. T先生可否向法庭申请提早解除破产令?

11. T先生可否向法庭申请提早解除破产令?

如T先生以前从未被判定破产,他可在任何时间申请提早解除破产令。如他以前曾被判定破产,则只可以在颁布破产令之3年后提出申请。

 

如破产人有以下情况 (只列部分),法庭或不会批准提早解除破产令 :

 

  1. 以前曾订立债务重整协议或个人自愿安排 (IVA);
  2. 破产人的无抵押负债超过其入息的150%,而该入息是受讬人从该破产人在紧接该破产令的日期前的一年内计算得到的;
  3. 没有披露在任何财产方面的实益权益;
  4. 没有披露在已颁布破产令时已存在的任何债务;
  5. 在该破产令的日期后,继续以董事身分行事或参与某公司的管理(如获法院许可,则属例外);或
  6. 没有与受讬人合作。

 

此外,如受托人或任何债权人提出有效反对理由,法庭亦可拒绝作出提早解除破产的命令。

 

或者,如果T先生在作出破产令后已经全数偿还了他的债务和破产费用,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废止该破产令。

个人自愿安排(或称「债务重组」)

II.个人自愿安排(或称「债务重组」)

阁下可在此部分取得有关个人自愿安排的基本资料。在个人自愿安排中,债务人可透过还款建议解决债务问题而毋须宣布破产。

1.如债务人不想为欠债而破产,是否有其他选择?

1.如债务人不想为欠债而破产,是否有其他选择?

债务人可以向法庭申请个人自愿安排 "IVA"。债务人可透过 IVA 向法庭及债权人提出还款建议,根据《破产条例第20H条,如债务人的 IVA建议书获得法院批准及在债权人会议上获得超过75%债权价值的出席债权人投票通过,该IVA建议书对每一名债权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IVA并不等同破产,所以未获解除破产令的破产人亦可向法庭申请 IVA。

2. 个人自愿安排"IVA"有甚么好处?(附有IVA申请程序简介)

2. 个人自愿安排"IVA"有甚么好处?(附有IVA申请程序简介)

如阁下决定向法庭提交 IVA建议书,应向律师寻求协助。

 

IVA的优点

 

  • IVA属于阁下与债权人(即债主)的自愿性协议,与破产比较,IVA对个人声誉之影响较低。不过,有关记录仍会被保留在破产管理署及可供公众查询。
  • 如阁下已破产,你的所有资产将归予受讬人。受讬人多数会变卖阁下的主要资产,作偿还债务之用。与破产不同,在IVA下,阁下的居所及主要资产未必会被变卖套现。
  • 透过订立IVA,阁下的专业或工作资格受影响的可能性较低。相反,一旦破产,专业人士的职业将受严重影响。另外,IVA容许阁下继续担任公司董事或经营生意,这两者在破产的情况下均不会容许。
  • 若按IVA协议完成还款,阁下日后再申请贷款的成功机会较大。
  • 破产的法律程序可涉及大量金钱和时间。
  • 透过 IVA,债权人或可从债务人取得较多还款。

IVA的缺点

 

  • 完成IVA还款期所需的时间一般较破产期长(假设破产人与破产管理署署长或受讬人充份合作)。
  • 如没有实际希望可达成 IVA ,阁下仍可能要面对破产诉讼(相关后果已详列于上一节内)。

申请IVA之程序简介

 

  1. 债务人必须提名一位代名人去执行及监察有关 IVA 的事项。

  2. 债务人须向代名人提交一份IVA建议书,债务人可委讬律师办理有关文件 。
  3. 债务人亦须向代名人提交其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
  4. 在有关建议书获批核之前,债务人须向法庭申请颁布临时命令(法庭将会定出十四天之宽限期,未获法庭许可,任何针对债务人的破产或其他法律诉讼程序都不能在这段宽限期内采取或继续进行)。 根据《破产(费用及百分率)令》(第6C章),债务人需要缴付的法庭费用是按还款建议所定的总偿付额而再根据以下比率计算:


    a. 100,000 元或以下之偿付额,则每 1,000 元或不足 1,000 元之数收取 15 元 ; 
    b. 超过100,000 元之偿付额,则每 1,000 元或不足 1,000 元之数收取 7.50 元 
    举例:
    如还款建议所定的总偿付额是 150,000 元,法庭费用之计算为:
    $[15 x (100,000÷1,000)] + $[7.5 x (50,000÷1,000)] = $1,875 

  5. 代名人须就债务人的建议向法庭呈交报告,说明应否召开债权人会议以讨论有关建议。如果法庭认为有需要召开债权人会议,便可能会将临时命令的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以便债权人有足够时间去考虑债务人的建议。
  6. 在债权人会议上,各债权人及债务人会商讨还款之事项及细节,在债权人会议上批准或修改所提出的建议,必须获出席和投票的债权人或其代表以大多数通过决议(必须占所有出席及投票债权人所持之债款总值 75% 以上)。所有对 IVA 建议书之修改亦必须获债务人同意。
  7. 如建议获得通过,有关条款对所有债权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该债权人有否出席债权人会议),而会议主席必须在会议举行后七天内向法庭提交报告。于提交报告后二十八天内,债务人、债权人、代名人、受讬人或破产管理署署长 (如 IVA 申请人是破产人)仍有权向法庭申请反对会议的决定。

法庭的角色

 

破产条例第20K条规定,代名人可就在自愿安排下产生的任何事宜向法院申请作出指示。该条例只适用于实行和监管已获批准的自愿安排。

 

法庭的角色限于在实行和监管 IVA的事宜作出指示。有关条文亦似乎只限于当有关代名人在 IVA建议书没有列明的事项而又无法依靠其专业判断作决定时,才可以向法庭寻求协助。

 

3. IVA建议书应包含甚么内容?

3. IVA建议书应包含甚么内容?

以下是部分由破产管理署提供之建议书内容项目(参考《破产规则第122C(2)条):

 

内容项目简介

个人自愿安排建议须述明以下事宜:-

 

  1. 债务人的资产、对该等资产各自之价值的估计以及作出该项估计的基准,与及该等资产押记予债权人作受惠人的范围(如有);

  2. 除债务人本身的资产除外,建议列入该项安排的其他财产的详情,该等财产的来源,以及使其可供列入的条款;

  3. 债务人负债的性质及款额(以其直接知悉的范围为限),建议藉该项安排偿还、修改、押后偿付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该等负债的方法;

  4. 该项自愿安排的建议期限,及建议向债权人作出分发的日期及分发款额的估计; 
     
  5. 是否有其他人就债务人的债项给予担保,如有的话,则给予甚么担保;
     
  6. 为该项自愿安排之目的,是否有任何人(债务人除外)会提供任何担保,如有的话,是否须给予或寻求任何抵押品;
     
  7. 获建议担任自愿安排的代名人的姓名、地址及资格,以及确定(尽债务人所知悉) 该代名人具备足够经验和符合资格作为该自愿安排的代名人(不论是作为受讬人或以其他方式监督该自愿安排的实施);
     
  8. 建议支付予代名人的款项(包括酬金及开支);
     
  9. 该项安排的代名人所需承担的职能;
     
  10. 为该项安排而持有的款项(包括债务人的资产)在待向债权人分发前存于银行、用作投资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方法;
     
  11. 如债务人有任何业务,则建议在该项安排执行的期间如何经营该等业务。


(欲知更多有关 IVA 建议书之参考内容,请浏览破产管理署之网页。)

4. 如IVA建议书获得通过,债务人将会承担甚么后果?

4. 如IVA建议书获得通过,债务人将会承担甚么后果?

IVA 建议书于债权人会议上通过当日即告生效, 而在会议上获委任的代名人会接管债务人于建议书内注明的所有资产,债务人亦必须遵守建议书条款以偿还债项。

 

任何针对债务人并已呈交法庭的破产呈请会被法庭驳回,至于已颁布的破产令,法庭可以(但并非必须)在提出附带条件下将其废止。

 

但如建议书不能获各方通过,或债务人没有根据所有已通过之 IVA 条款去履行其义务,债权人仍可提出针对债务人之破产呈请。

5. 举例说明

5. 举例说明

个人自愿安排(IVA)模拟个案

M小姐于三间财务公司总共借款 100,000元,可是她现在无力偿还任何债项。M小姐希望能保留现职保险经纪之工作,所以不想宣布破产,她希望申请 IVA以解决其债务问题。

1. 以M小姐之个案而言,IVA如何比破产优胜?

1. 以M小姐之个案而言,IVA如何比破产优胜?

M 小姐可保留现职保险经纪之工作。破产人不能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有机会不能从事某些行业,例如律师、地产代理或保险经纪,亦不能购买如汽车等奢侈品或外游(除非有充分理由)。

 

破产管理署署长 / 代名人不会接触 M 小姐的雇主,除非他们在收集或调查她的财务资料过程中认为有此需要。 M 小姐可以避免破产的难堪感觉,亦可以免受破产之法律限制,例如:可自由出入境而不需事先知会受托人或破产管理署署长。她亦可以出任公司董事或保险经纪。

2. 于 IVA申请过程中,M小姐需要做些甚么工作?

2. 于 IVA申请过程中,M小姐需要做些甚么工作?

M 小姐首先须提名一位代名人,为她执行及监察有关 IVA 的事项,她亦须将 IVA建议书及其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交给代名人审阅。此外,M 小姐须向法庭申请颁布临时命令(法庭将会定出十四天之宽限期,未获法庭许可,任何针对 M 小姐的破产或其他法律诉讼程序都不能在这段宽限期内采取或继续进行),让有关人士有充足时间去考虑或修改 M 小姐的建议书。 代名人须 就 M 小姐的 IVA 建议向法庭呈交报告,说明是否应召开债权人会议以讨论有关建议。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会议会被召开。

3.M小姐之 IVA建议书应包含甚么内容?

3. M小姐之 IVA建议书应包含甚么内容?

概括来说,M 小姐必须清楚注明她拥有的资产与及负债的详细资料(以她直接知悉的范围为限),她亦须建议该项自愿安排的期限、向各债权人还款的日期及每次还款的金额。有关建议书亦须包括代名人的职能及其个人资料。

 

欲知更多有关 IVA建议书之内容项目,请参阅「IVA建议书应包含甚么内容?」或浏览破产管理署之网页

4.债权人会议之过程是怎样?

4. 债权人会议之过程是怎样?

在债权人会议上,各债权人与M小姐会商讨IVA之事项及细节。在债权人会议上批准或修改所提出的建议,必须获出席和投票的债权人或其代表以大多数通过决议(须占所有出席及投票债权人所持之债款总值 75% 以上)。所有对IVA建议书之修改亦必须获M小姐同意。

5. 如M小姐之 IVA建议书获通过,她需要承担甚么责任?

5. 如M小姐之 IVA建议书获通过,她需要承担甚么责任?

当建议书于债权人会议上通过后,有关条款对每一名债权人及M小姐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议书于债权人会议上通过当日即告生效,会议主席必须在会议举行后七天内向法庭提交报告。M小姐必须遵守该建议书的条款以偿还债项。

 

任何针对M小姐并已呈交法庭的破产呈请会被驳回,如早前已颁布了破产令,法庭可以在提出附带条件下将其废止。

6. 债权人会议中之议决能否被推翻?

6. 债权人会议中之议决能否被推翻?

在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报告后的二十八天内,债务人、债权人、代名人、受讬人或破产管理署署长(如 IVA申请人是破产人)仍有权向法庭提出反对会议的决定。

7. 于IVA之执行期间,M小姐可否避免面对破产诉讼?

7. 于IVA之执行期间,M小姐可否避免面对破产诉讼?

如M小姐确实履行IVA 内之义务及完成所需工作,她应可避免面对破产诉讼。

 

但根据《破产条例第20L条,法庭仍可在下列情况下对债务人颁布破产令:

 

  • 债务人没有根据该自愿安排而履行其义务;
  • 就考虑及批核该自愿安排建议过程中,债务人在任何重要事项上提供属虚假或误导的资料,或作出关键性的遗漏;或
  • 就该自愿安排事宜,债务人没有根据代名人所提出之合理要求或安排而完成有关工作 。

公司清盘

III. 公司清盘

阁下可在此部分取得有关公司清盘程序的基本资料,以及初步了解清盘对有关人士 ( 包括债权人、雇员、董事和股东 ) 之影响。

A. 哪类公司可被清盘?

A. 哪类公司可被清盘?

只有「有限公司」才能被清盘。概括而言,有限公司会透过「清盘」之法律程序将所有资产变卖套现以偿付债务,并最终将公司结束。

 

有限公司乃根据 《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注册成立之公司,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即可起诉他人或被起诉)。公司股东之债务上限止于他们持有该公司之股份的价值,此等公司在 《公司条例》中称为股份有限公司。另一情况,是公司股东之债务上限止于他们承诺在公司一旦清盘时便须向公司资产贡献的某一限额,此等公司在 《公司条例》中称为担保有限公司,但在商业机构中较为少见。

 

「无限公司」严格意义上并非公司,此类商户以独资经营或合伙经营方式营运。

 

独资经营乃由一个人拥有,有关业务的债项须由独资经营者个人并单独负责。

 

合伙经营形式乃由两个或以上之合伙人拥有该业务。合伙人必须共同及分别地对该业务承担债务(即每个合伙人都要承担债务)。

 

清盘程序概览

 

阁下可透过下列流程表而初步了解清盘的 程序(自动清盘除外):

 

向有关公司发出还债要求书

向法庭、破产管理署及有关公司提交清盘呈请书 (注)

法庭聆讯

法庭颁布清盘令

所有债权人(即 「债主」)和其他有关人士进行会议

委任清盘人

变卖公司资产及将款项分发给债权人

解除清盘人之职务

解散公司

 

(注:清盘程序于提交呈请书时正式开始)

C. 查询清盘记录

C. 查询清盘记录

本人有意提出针对某公司的清盘呈请,如何得知是否已有其他人提出相关清盘呈请?

 

阁下可在破产管理署查阅强制性公司清盘纪录(经由法庭颁令清盘的纪录),查阅费为 80 元。有关查阅之申请表格可于破产管理署网站下载。阁下可致电 2867 2448 或透过电邮 oroadmin@oro.gov.hk 联络破产管理署职员以了解详情。阁下亦可透过网上服务进行有关查阅。

 

请留意,破产管理署并无提供公司自动清盘之纪录。如欲查询某间公司的自动清盘资料,请联络公司注册处

D. 提交清盘呈请书后之影响

D. 提交清盘呈请书后之影响

清盘程序开始后(即提交 清盘呈请书后),根据《公司条例第182条,有关被申请清盘的公司之任何产权处置将会失效。换句话说,该公司的资产不得转移,而银行通常亦会在清盘程序开始后便冻结该公司的帐户。

1. 能否恢复被冻结的公司银行账户?

1. 能否恢复被冻结的公司银行账户?

被冻结银行账户的公司可向法庭申请颁令以恢复有关账户。如果有利于该公司,法庭或会颁布此项命令。

 

该公司可藉传票(传召有关人士出庭应讯)及誓章( 经宣誓作实的支持文件)提出上述申请,说明恢复银行账户有何好处并提出所依据的事实。法庭将对该申请进行聆讯。

 

如果要提出上述申请,建议阁下先咨询律师之意见。

3.我是某公司的债权人,而该公司拒绝偿付债务。我亦有理据相信该公司的资产受危害并正在被耗散。本人知道可以提出清盘呈请,但清盘程序需时数月。有何办法可以即时保障我的利益并保护到该公司的资产?

3.我是某公司的债权人,而该公司拒绝偿付债务。我亦有理据相信该公司的资产受危害并正在被耗散。本人知道可以提出清盘呈请,但清盘程序需时数月。有何办法可以即时保障我的利益并保护到该公司的资产?

 

阁下可在提出清盘呈请后,向法庭申请委任临时清盘人。临时清盘人会采取必要步骤以保障该公司的资产。

 

呈请人须向破产管理署再缴存 3,500 元, 以供支付牵涉到此项申请的费用及开支。如有需要,呈请人可能要缴存更多款项。

4. 我是否需要委任律师或会计师担任临时清盘人?为避免支付委任律师或会计师作为临时清盘人之费用,政府职员(如破产管理署署长)能否担任临时清盘人?

4.我是否需要委任律师或会计师担任临时清盘人?为避免支付委任律师或会计师作为临时清盘人之费用,政府职员(如破产管理署署长)能否担任临时清盘人?

 

是可以的。阁下可向法庭申请委任合资格人士或破产管理署署长作为临时清盘人,但阁下仍须向破产管理署缴付 3,500 元的按金。

B. 提交清盘呈请书时要注意之事项

B. 提交清盘呈请书时要注意之事项

根据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 第177178条规定,倘若某公司不能支付10,000元或以上的债务(或在特殊情况下由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订明之金额),其债权人便有理由提出清盘呈请。

 

倘若债权人预期双方将会就有关债项发生争议(例如:有关公司可能会争辩或索性否认欠债),债权人可先向该公司提出诉讼以寻求法庭判决,而非立即进行清盘呈请。换句话说,债主可向该公司提出诉讼,从而获得法庭判决以确定该公司所欠债项。如果该公司仍不遵守法庭判决还债,债主便可继而提出清盘呈请(或透过其他法律程序)以执行有关判决。 

 

1. 提交清盘呈请书之程序简述

1. 提交清盘呈请书之程序简述

如阁下决定入禀法庭提出清盘诉讼,应向律师寻求协助。

 

  1. 提交清盘呈请书前,债权人须发出一份要求书 (要求有关公司还债的书面文件),并须将要求书送往及留予(并非透过邮寄、传真或其他电子传讯方法)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该公司有 21 日期限以安排偿付债项。
  2. 除上述的要求书外,法例并无规定债权人于提交清盘呈请书前,必须向有关公司送交其他文件。
  3. 倘若该公司未能于 21 日内偿付债项,则债权人可向法庭提交呈请书。债权人毋须律师协助亦可拟备呈请书,《公司(清盘)规则附录中有规定表格可供参考。然而,聘用律师处理该等文件会较为稳妥。
  4. 费用
    除聘用律师所需费用外,债权人 ( 在提交呈请书后亦会被称为「 呈请人」)在提交呈请书时须缴交下列款项:
    1. 向破产管理署缴付 11,250 元的按金,以供支付破产管理署署长将会招致的各项费用及开支;
    2. 于高等法院登记处支付法庭费用 1,045 元;
    3. 如果债权人申请于清盘程序开始后委任临时清盘人,则须按规定向破产管理署再缴存一笔 3,500 元或更多之款项 。
  5. 于高等法院提交清盘呈请书时,取得清盘呈请的聆讯日期。
  6. 向破产管理署及总执达主任提交呈请书副本。此外,呈请书之法庭盖印副本亦须送交至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有关呈请书必须送往及留予 (并非透过邮寄、传真或其他电子传讯方法)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
  7. 除非法庭另有颁令,否则呈请书须于 聆讯前7整天在政府宪报上刊登一次,以及在两份本地报章上(中英文报章各一份)最少刊登一次,刊登费用取决于报章公告版面之大小。在编制报章公告时,不一定需要律师协助,《公司(清盘)规则》内的「表格 4」乃标准公告格式(阁下可在此寻找「表格 4」之样本)。公告中须说明提交清盘呈请书的日期,法庭聆讯日期以及呈请人及其律师的姓名和地址。

2. 清盘呈请书应包含哪些内容?

2. 清盘呈请书应包含哪些内容?

一般而言,呈请书应包括呈请人姓名、职衔(如有)及地址;有关公司名称、注册办事处地址;该公司的股份 / 资本资料;及该公司成立的宗旨 (列于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清盘呈请之理由及事实亦应包括在内。

 

清盘呈请书的有关表格列于 《公司(清盘)规则》之附录内。

3. 我已就债项问题获得法庭之判决,惟该公司仍然拒绝还债。我应否提出清盘呈请?

3. 我已就债项问题获得法庭之判决,惟该公司仍然拒绝还债。我应否提出清盘呈请?

如果阁下已获法庭判决,而该公司并无提出任何上诉或申请搁置此判决,概括而言,该债项已无争议,而清盘呈请亦可提出 。但阁下须事先考虑以下事项:

 

 

  • 是否预期该公司仍有能力偿还所有或部分债务?如果是,则尝试寻求法院颁令以透过其他机制执行判决(例如透过法院命令立即扣押该公司资产并将其变卖),这从商业角度上是否更为明智?
  • 如果预期该公司无力还债,以致即使清盘也无法令该公司偿还相当数目之债款,则应考虑与该公司甚至其他债权人磋商以寻求达成债务妥协方案,或考虑其他偿还债项的安排,从而可能对债权人更为有利 。

5. 我是某公司之董事及小股东 ,而 公司大股东一向将本人摒除于公司管理层之外。我能否提出清盘呈请?

5. 我是某公司之董事及小股东 ,而 公司大股东一向将本人摒除于公司管理层之外。我能否提出清盘呈请?

可以。在此情况下,呈请之理由通常为:该公司之处理事务方式现正或曾经不公平地损害部分成员/股东权益(《公司条例第724条),及该公司之清盘乃公正及公平(《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77(1)(f)条)。

 

例子如下:

 

  1. 曾经参与管理公司的小股东被大股东排除在外;
  2. 大股东采取措施淡化小股东的投票权;
  3. 小股东被拒绝接触公司的资讯或文件

 

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颇为复杂,应咨询律师意见为宜。

6. 我知道有另一位债权人已经提交将该公司清盘的呈请书,我是否仍需提交另一份呈请书?如果不需要,我还有甚么选择?

6. 我知道有另一位债权人已经提交将该公司清盘的呈请书,我是否仍需提交另一份呈请书?如果不需要,我还有甚么选择?

鉴于清盘令对所有债权人均有正面效用,阁下可由现有呈请人继续负责清盘呈请事项,而不必在清盘令颁布前参与其中 。

 

如果清盘呈请聆讯尚未开始,阁下可填写《公司(清盘)规则》 附录中的 表格10 ,用以向现有呈请人发出通告并出席聆讯以示支持清盘呈请。作为附和债权人而出席聆讯的好处,是倘若呈请人决定撤回或解除清盘呈请(因与该公司达成债务妥协安排所致),阁下仍可取代呈请人之位置并继续进行清盘呈请。

7. 本公司收到还债要求书并限定须于21日内支付款额,但我们坚决否认拖欠对方任何款额。有何方法可以保护公司利益?

7. 本公司收到还债要求书并限定须于21日内支付款额,但我们坚决否认拖欠对方任何款额。有何方法可以保护公司利益?

阁下可致函该发出要求书之公司以否认有关欠款,并要求对方撤回还债要求。此外,若已提交清盘呈请,阁下可以向法庭申请宣告该要求书无效。

8. 本公司已致函债权人要求撤回对本公司的还债要求书 ,惟我们未收到对方任何回覆。21日期限已过,而我们担心对方会随时提出清盘呈请,我们有何选择?

8. 本公司已致函债权人要求撤回对本公司的还债要求书 ,惟我们未收到对方任何回覆。21日期限已过,而我们担心对方会随时提出清盘呈请,我们有何选择?

阁下可向法庭申请禁制令制止债权人提出清盘呈请。但在取得禁制令前,阁下必须能够提出实质理据就有关索偿提出争议 。 

E. 清盘以外之解决方法

E. 清盘以外之解决方法

本公司欠下大笔债项并明显无力偿还,现正面对清盘呈请。我们已努力寻找投资者注资,但注入资本仍不足偿还公司所有债项。为避免公司遭清盘,我们还有甚么选择?

 

阁下可尝试与债权人磋商以达成一个可行的还债妥协方案,从而看债权人会否撤回清盘呈请。

 

此外,阁下公司还可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74条提出债务偿还安排之建议(类似债务重组)。当有关公司、债权人或清盘人(如清盘令已颁布)提出申请,法庭或会颁令召开会议,让所有相关人士相讨及谈判债务偿还安排的细节。

 

如有大多数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大会并在大会上投票表决之债权人(占参与投票债权人所持的债项总值四分之三)同意任何还债妥协或安排,而有关建议亦经法庭批准,则该等妥协或安排将对所有债权人具约束力。获批准的债务偿还安排可能包括把公司股本重组或转让,或将两间或更多的公司合并。

 

以上的程序比较复杂,通常要经律师及专业财务顾问协助进行。

 

另一项需注意的是,虽然法庭有权将清盘法律程序延迟进行,使债务偿还安排得以落实,但有关延期一般只可在提出清盘呈请的债权人不反对的情况下,法庭才会颁令延期。而即使债权人不反对,法庭亦只会在认为债务偿还安排很可能会获得批准,及确定延迟进行清盘程序将不会对各方产生不良后果,法庭才会作出上述延期命令。(有关详情可参阅 Credit Lyonnais v SK Global Hong Kong Ltd 一案的判决书。)

F. 自动清盘

F. 自动清盘

无论有没有财务困难,公司亦可召开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将该公司清盘结业。当清盘决议通过后,该公司便可向法庭申请颁布清盘令(透过类似债权人清盘呈请之程序)。

 

此外,该公司可选择通过特别决议将公司自动清盘,而毋须法庭颁布清盘令。 

1. 本公司有重大负债并无法继续经营或付清债务,我们可如何将公司结业?

1. 本公司有重大负债并无法继续经营或付清债务,我们可如何将公司结业?

阁下可考虑选择自动清盘。有关程序包括:-

 

  1. 股东通过自动清盘的特别决议。
  2. 决议通告须于通过该决议之14日内刊登于政府宪报。
  3. 公司须召集债权人大会。大会通告须刊登于政府宪报及中英文报章。
  4. 公司董事须在大会召开前就公司事宜作出完整声明,并附带一份债权人名单及预计申索款额。大会上可就清盘事项的细节通过决议。
  5. 大会上可提名清盘人,并可委任核查委员会监督清盘人之行使权利过程。
  6. 清盘人可处理公司事宜,并可每年召开公司或债权人会议,就有关清盘事宜作出汇报及讨论。
  7. 当公司清盘事宜全部完成后,清盘人将提交一份清盘账目,并最后一次召开公司及债权人大会。

 

倘若未能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自动清盘的特别决议,公司董事会亦可通过决议将公司清盘,有关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该公司因为其负债,以致不能继续其业务;
  2. 按该等董事的意见,有需要将该公司清盘;
  3. 为何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其他条文进行清盘并非合理地切实可行;及
  4. 安排召开公司会议,而会议日期定于在向处长交付决议声明后的28日内。

 

记录该决议的声明须经一名董事签署并于决议日期起的7天内送交公司注册处处长,并须于随后 28 日内召开公司及债权人大会。决议声明送交时亦须委任临时清盘。

 

鉴于上述程序较为复杂,阁下在进行自动清盘前应咨询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

2. 自动清盘之影响

2. 自动清盘之影响

自动清盘一旦开始,有关公司将停止业务营运,但有利于清盘的运作除外。该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权力在其解散前仍然有效。

 

此外,自动清盘开始后,任何股份转让(清盘人作出或经其批准者除外)及公司股东身份之变动均告无效。 

G. 法庭颁布清盘令之理由

G. 法庭颁布清盘令之理由

在颁布清盘令前法庭会考虑甚么事项?

 

法庭通常会在以下情况颁布清盘令:

 

  1. 经公司成员(股份认购人或股东)之特别决议通过,决定由法庭颁令将公司清盘;
  2. 公司自其注册成立后一年仍未开业,或停业一年;
  3. 公司没有股份认购人或股东;
  4. 公司无力偿还债务;
  5. 公司之组织大纲或组织章程规定须解散公司的情况经已发生;或
  6. 法庭认为清盘乃属公正及公平。

 

如有证明该公司处理事宜方式有欠公平,并损害某些股东或所有股东的权益,法庭亦可颁布清盘令。

 

在考虑上述理由时,法庭通常会了解公司实际状况,包括是否没有还债能力及是否仍有解决争议的方案,例如收购某股东的所有的股份。 

1. 颁布清盘令(对公司现正面对的法律诉讼、拖欠公司款项的债务人或协助进行清盘程序的清盘人)之影响

1. 颁布清盘令(对公司现正面对的法律诉讼、拖欠公司款项的债务人或协助进行清盘程序的清盘人)之影响

清盘令一旦颁布,如未经法庭批准,不得提出或继续进行任何针对该公司的诉讼。换句话说,颁布清盘令后,其他针对该公司的法律诉讼将会自动停止或被「冻结」。

3. 清盘程序中,清盘人有哪些权力?

3. 清盘程序中,清盘人有哪些权力?

经法庭或审查委员会批准,清盘人可行使以下权力:

 

  1. 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就任何讼案或其他法律程序提出诉讼或进行抗辩;
  2. 继续公司营运,惟须有利于公司清盘且为必要;
  3. 委任律师协助其履行职责;
  4. 清偿各类别债权人的债务;
  5. 与以下人士作出任何妥协或安排∶债权人或声称为债权人的人士,或对公司有任何申索或自称对公司有任何申索的人,不论有关申索是现在或将来的、确定或可能的、经确定或仅是要求损害赔偿的,或有任何可令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申索;
  6. 按协定的条款,就以下各项作出妥协∶所有催缴及就催缴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所有债项及可导致产生债项的法律责任,所有存续于或应该是存续于公司与一名分担人、指称分担人或其他债务人或预期对公司负法律责任的人之间的申索,不论是现在或将来的、确定或可能的、经确定或仅是要求损害赔偿的,以及所有在任何方面有关或影响公司资产或公司清盘的问题;并就任何上述催缴、债项、法律责任或申索的解除而接受任何保证,以及就此而予以完全解除 。

清盘人毋须获得法庭或审查委员会之事先批准,即可行使以下权力(但如有必要,法庭有权颁令限制清盘人的权力):

 

  1. 以公开拍卖或私人合约形式出售公司的土地财产及非土地财产及据法权产(例如股票或债券),并有权将所有相关财产转让予任何人士或公司,或分批将其出售;
  2. 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行事及签署所有契约、收据及其他文件,及必要时为此使用公司印章;
  3. 在任何分担人破产、无力偿债或财产被暂押的个案中,针对分担人的产业而就任何余款提出证明、要求获顺序摊还债款及提出申索,并在该破产、无力偿债或财物被暂押的个案中,就该余款收取摊还债款,而该摊还债款是作为破产人或无力偿债者各别所欠的债项而相对于其他各别债权人按比例收取的;
  4. 以公司名义并代表公司开出、承兑、填写及背书任何汇票或承付票,而就公司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言,该等作为所具效力,犹如该等汇票或承付票是由公司或代表公司在其业务运作中开出、承兑、填写或背书一样;
  5. 筹集任何必要款项, 并以公司的资产作抵押;
  6. 以其正式名称取得任何已故分担人的遗产管理书,并以其正式名称作出任何其他为获取分担人或其产业欠下公司的任何款项而需要作出的作为,而该作为是不便以公司名义作出的,并在所有该等情况下,为使清盘人能取得遗产管理书或追讨有关款项,所欠的款项须当作欠清盘人本人的款项;
  7. 委任代理人处理清盘人未能亲自处理的任何事务;
  8. 进行任何其他与结束公司事务及派发公司资产相关的必要工作。

 

4. 《公司 (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286B条赋予法庭甚么权力?

4. 《公司 (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286B条赋予法庭甚么权力?

公司 (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286B条赋予法庭权力,可向一名经已宣誓的人作出口头或书面质询。被讯问人士可以是公司的高级职员,与及被认为能够提供资料的人及法人团体。

 

第286B条所赋予的权力,令法庭只可要求被质询的人士,出示涉及被清盘的公司的文件,当中不可包括其现有或早前的附属公司或相联公司的文件,除非这些文件亦与被清盘的公司有关(但不可纯粹作假设性的推测)。

 

在行使酌情权时,法庭必须尽力顾及清盘人之合理要求,亦要避免对被索取文件或资料的一方造成不合理或不必要欺压。

 

 

2. 颁布清盘令(对公司的债权人或雇员)之影响

2. 颁布清盘令(对公司的债权人或雇员)之影响

当公司已被法庭颁令清盘,该公司的债权人会获邀出席「第一次债权人及分担人会议」,由清盘公司之董事或负责人编制的公司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表格23)将会在会议 上呈交。该说明书包含公司资产与负债的详尽资料。

 

此外,会议中亦可就进一步进行清盘工作通过决议,例如,是否申请委任清盘人取代临时清盘人,以及是否委任审查委员会

 

如债权人不能出席会议,他们可委讬代表出席并替他们于会议中投票表决。每位债权人可填写一般委讬书特别委讬书(如债权人已就某事项 / 议案作出了决定),并将委讬书交回破产管理署,便可授权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及投票表决。

2. 我是某公司的雇员,但该公司已遭清盘。我能否追讨欠薪?

2. 我是某公司的雇员,但该公司已遭清盘。我能否追讨欠薪?

阁下会被视为该公司的「优先」债权人。如果雇主已被颁布破产令或清盘令,雇员有权较其他债权人优先于雇主资产中收取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费(但不能超过法定之优先偿还上限)。举例,雇员可就自己向雇主提供的服务而追讨最高8,000元之欠薪。而超出法定优先偿还上限的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费则为「非优先债项」,雇员于追讨此部分欠款时,则只会被视作普通债权人。

 

然而,阁下实际能否取回所有(或不超过法定优先偿还上限)的欠款取决于该公司资产状况。阁下亦可考虑向劳工处申请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拨付的特惠款项。

 

欲知有关雇佣问题之破产 / 清盘诉讼资料,请参阅本网站之另一题目 ─ 劳资纠纷

 

3. 我是某公司的债权人,而该公司已遭清盘。我能够如何追讨欠款?

3. 我是某公司的债权人,而该公司已遭清盘。我能够如何追讨欠款?

 

阁下须填写债权证明表(表格63A)以证明该公司拖欠有关款项。阁下须在清盘令颁布后向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提交该表格,并于表格上附上文件证据(如有)。

 

如果债项超过250元,须交纳35元提交费。阁下可出席甚至召开债权人大会,以便参与决定如何分配公司余下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除非该公司有为欠债给予抵押,且抵押资产的价值足以偿还有关债务,否则阁下未必能够取回所有欠款。

 

无抵押债权人只能在套现所有公司资产并减去所有在清盘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支出后,方可从余下部分追讨欠款。无抵债权人通常不能取回所有欠款,而只能按各自的债项比例取回部分款项。

 

3. 颁布清盘令(对公司的股东或董事)之影响

3. 颁布清盘令(对公司的股东或董事)之影响

如公司已被颁令清盘,股东的负债仅限于所持有股份的价值(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情况下,除名下未缴足股份之价值外,有关股东并无其他负债。另一情况,是公司股东之债务上限止于他们承诺在公司一旦清盘时便须向公司资产贡献的某一限额(担保有限公司),但此情况在商业机构中较为少见。

 

至于董事方面,除非他们曾不合法地从公司获取利益或没有履行董事职守,否则毋须个人承担债务。而清盘令颁布后,作为公司董事的权力即告终止。

1. 我是某公司的股东,而该公司已遭颁令清盘。我决定还清公司所有债项,这样能否令公司「起死回生」?

1. 我是某公司的股东,而该公司已遭颁令清盘。我决定还清公司所有债项,这样能否令公司「起死回生」?

如果阁下决定还清所有公司债务,则可根据《公司条例第209条向法庭申请完全搁置公司清盘的进一步法律程序。如法庭认为债权人及股东权益得以确保、清盘人获支付报酬并且该公司没有其他事宜须进一步核查,便会颁布搁置命令。搁置清盘程序的效果等同令公司「起死回生」。

2. 法庭颁布清盘令后,我(作为公司董事)要履行哪些与清盘程序有关的职责?

2. 法庭颁布清盘令后,我(作为公司董事)要履行哪些与清盘程序有关的职责?

当委任临时清盘人或颁布清盘令时,公司董事的权力即告终止。有关董事必须:-

 

  1. 向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交出公司的资产、帐簿及纪录和公司的印章;
  2. 前往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办公室作会面及提供有关公司的资产和交易的资料;
  3. 在委任临时清盘人或颁布清盘令起计28 天内递交一份已宣誓的公司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
  4. 在接到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的通知时,出席债权人及分担人会议;
  5. 在清盘案完结前,继续与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合作;以及
  6. 如地址有所更改,通知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

3. 我刚收到法庭指令,要为清盘案件出席一个公开讯问,身为董事的我是否必须出席?聆讯如何进行?

3. 我刚收到法庭指令,要为清盘案件出席一个公开讯问,身为董事的我是否必须出席?聆讯如何进行?

阁下必须出席该公开讯问。

 

公司(清盘)规则第56条说明:「法院所指示须出席公开讯问的任何人,如在举行或继续进行公开讯问的指定时间及地点没有出席讯问,且并没有就不出席一事提出好的因由 …… 则法院在有证明提出令其信纳关于命令及指定出席公开讯问的时间及地点的通知书已妥为送达时,可不另行发出通知而发出手令逮捕该名须出席讯问的人,或可作出法院认为公正的其他命令。

 

公开讯问中,阁下会被问及有关公司的业务宣传、构成及经营问题,亦会被问及作为公司董事的操守及工作。

 

阁下须作宣誓后才回答问题。因此,阁下应在出席聆讯前先取得法律意见,或聘请律师陪同出席聆讯。

 

破产管理署长或清盘人(或他们的法律代表)亦会出席公开讯问。

4. 作为被清盘公司的董事,清盘程序会否对本人生活造成任何影响?

4. 作为被清盘公司的董事,清盘程序会否对本人生活造成任何影响?

一般来说,公司清盘不会影响阁下的个人生活,除非以下情况发生:

 

第1种情况: 
1. 阁下因违法而被定罪;或

 

第2种情况: 
2. 阁下作为董事的操守,不适合管理公司;或

 

第3种情况: 
3. 阁下因没有履行董事职守,而招致债责。

 

若为第1种情况,则可能被判监及罚款。以下列表(摘录自破产管理署网站)概括说明一些罪行: 

 

公司条例》(第622章)

 

罪行内容撮

惩罚

 

373(5)&(6)

374(4)&(5)

377(3)&(4)

董事未有采取合理步骤以确保备存及保留妥善的帐簿。

最高可判处罚款 300,000 元及监禁一年。

429(3)&(4)

董事未有采取合理步骤以确保帐目提交周年大会。

最高可判处罚款 300,000 元及监禁一年。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

 

罪行内容撮

惩罚

190(5)

任何人未有遵从提供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的规定。

最高可判处罚款 50,000元及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 300 元。

271(1)(o)

高级人员在紧接清盘开始前 12 个月内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将公司以信贷取得而尚未付款的任何财产作产权处置。

经公诉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处监禁五年。

经简易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

271(1)

[ 除 (o) 段外与所有段落有关 ]

高级人员不遵守第 271 条规定,包括:

(i) 高级人员未有向清盘人交出所有财产、簿册及纪录,或未有透露其资料;以及

(ii) 高级人员在紧接清盘开始前 12 个月内或其后的任何时间,隐瞒或欺诈地移走公司财产的任何部分或删除公司簿册的任何部分。

经公诉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处罚款 150,000 元及监禁两年。

经简易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处罚款 50,000 元及监禁 6 个月。

272

高级人员揑改簿册。

经公诉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处罚款 150,000元及监禁两年。

经简易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处罚款 5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273

高级人员将公司财产提供或隐藏而意图欺骗债权人。

经公诉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处罚款 150,000 元及监禁两年。

经简易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处罚款 50,000 元及监禁六个月。

274(1) 

高级人员未有备存公司清盘前两年内的簿册。

经公诉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处罚款 150,000 元及监禁两年。

经简易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处罚款 50,000 元及监禁六个月。

275(3) 

任何人参与经营公司的业务,意图欺诈债权人。

经公诉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处无限额的罚款及监禁五年。

经简易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处罚款 150,000 元及监禁一年。

 

若为第2种情况,则可能会被取消董事资格,并于规定期限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董事职务。

 

若为第3种情况,则可能会因违反事项而得之利益或对公司造成之损失而须承担责任。

5. 我被雇主任命为公司董事,但公司一直被雇主掌管。该公司现遭清盘,而我并无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我是否要为清盘而承担任何债务?

5. 我被雇主任命为公司董事,但公司一直被雇主掌管。该公司现遭清盘,而我并无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我是否要为清盘而承担任何债务?

无论阁下是否为「挂名」董事,均毋须个人负担任何债务。然而,「挂名」董事与「真正」董事有相同的职责。故此,如果「挂名」董事犯下任何过失或罪行,他要面对的后果将会和参与公司日常事务运作的「真正」董事相同。

 

同样,如果你以个人名义提供个人担保给公司的债权人,你将根据所提供的个人担保承担债务。

6. 本公司现有大额负债,若干债权人威胁提出清盘呈请,故此我将公司所有资产转移给太太。两个月后对方提出清盘呈请,而法庭最终颁布清盘令, 债权人能否向本人太太追讨公司资产?

6. 本公司现有大额负债,若干债权人威胁提出清盘呈请,故此我将公司所有资产转移给太太。两个月后对方提出清盘呈请,而法庭最终颁布清盘令, 债权人能否向本人太太追讨公司资产?

可以。当清盘令颁布后,清盘开始前两年内的公司财产转移或处置可被搁置(视为无效)。 这称为逊值(低于市值)交易。如果该转让或处置超过2年但在清盘开始前的5年内,而该公司当时为无力偿债公司或在该转让或处置后成为无力偿债公司,该转让或处置仍可被搁置。

 

故此,阁下的资产转移可被视为无效,而清盘人可向阁下配偶追讨公司资产。

 

如果公司在清盘开始前2年内以低于市值的价格将公司的资产(例如:一块土地)出售给第三方,情况也是如此。

 

一般而言,由法院作出的清盘,清盘开始的日期是清盘呈请提出时的日期。 在公司自动清盘的情况下,清盘开始的日期是自动清盘决议通过之日期。

7. 就上述问题而言,如本人于清盘诉讼开始前向某一位债权人付款,会有甚么后果?

7. 就上述问题而言,如本人于清盘诉讼开始前向某一位债权人付款,会有甚么后果?

 

虽然收款人亦是阁下公司的其中一位债权人,但如果该付款是在清盘开始前的6个月内发生及旨在优先偿还该债权人,则该付款仍然无效,这称为优先付款。如果该收取资产的人是公司的「有联系人士」,则有关时期为清盘开始前的2年内。

 

例如:如果公司欠你(作为董事或股东)或你的妻子或亲戚金钱,并在清盘即将开始之前安排还款,那将会是优先付款,因为很明确地公司会「更愿意」优先偿还这些债权人。

 

在清盘程序中,阁下公司的资产须被变卖套现,而所得款项将用作:

 

  1. 缴付所有在清盘过程中产生的开支及费用;和
  2. 给予所有债权人摊分(不可局限于阁下指定之债权人)。

 

因此,早前收取阁下款项的债权人或会被法庭命令退还有关款项。

1. 我曾听闻如果一间公司的资产少于 200,000元,有关清盘可采用「简易程序」,究竟该程序如何进行?

1. 我曾听闻如果一间公司的资产少于 200,000元,有关清盘可采用「简易程序」,究竟该程序如何进行?

提交清盘呈请书后,如果法庭认为有关公司财产不大可能超过200,000元,或破产管理署署长(或临时清盘人)作出同样报告,便可采用简易程序进行清盘。如果法庭颁令将公司按简易方式清盘,便毋须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与分担人会议,临时清盘人将成为清盘人而毋须委任审查委员会。

I. 清盘程序之结束

I. 清盘程序之结束

清盘程序中,清盘人何时才会被解除职务?公司将于何时解散?

 

当公司的全部资产已被变卖及套现、有关调查亦已完成、以及末期摊还债款(如有)已发还,清盘人会就自己拟向法庭申请解除其清盘人职务的意愿,及其在清盘案中的收支撮要,通知该公司的债权人及分担人。任何债权人或分担人可于该通知发出日期起计21 天内就上述申请提出反对。

 

在取得免除职务令后,清盘人将会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免除清盘人职务证明书」,在提交此证明书之两年后,该公司即予解散。

J. 举例说明

J. 举例说明

清盘模拟个案

AZ公司拖欠C先生及其他供应商总计500,000元。尽管各债主曾多次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追讨,该公司仍未偿还债项。AZ公司拖欠C先生100,000元,而他经过两个月追讨仍不能取回欠款,他准备提出针对该公司的清盘呈请,以尝试至少追回部分债项。

1. C先生能否在此阶段提出针对AZ公司的清盘呈请?

1. C先生能否在此阶段提出针对AZ公司的清盘呈请?

首先,C先生须确定AZ公司是否为有限公司。他可在公司注册处进行查册,以获取该公司的注册资料。

 

如果已确定AZ公司是有限公司,C先生在提交清盘呈请书前,还须向该公司发出还债要求书。C先生或其律师须将该要求书送往并留予(并非透过邮寄或传真)该公司之注册办事处,而该公司有21日期限还债。

2. 收到还债要求书后,AZ公司并无回覆,C先生能否继而向法庭提交清盘呈请书?

2. 收到还债要求书后,AZ公司并无回覆,C先生能否继而向法庭提交清盘呈请书?

倘若 AZ 公司于收到还债要求书后 21 日内仍无能力还债,C先生便可向法庭提交将该公司清盘的呈请书。根据《公司条例第178条,如有以下情况,公司会被视为「无能力偿付债项」:「任何人如藉转让或其他方式成为公司的债权人,而公司欠下他的并已到期应付的款项超过 $10,000 ,该名债权人亦已向公司送达一份由其签署要求书,要求公司偿付该笔如此到期应付的款项,送达方法是将该要求书留交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而公司在其后的 3 个星期忽略偿付该笔款项,或忽略为该笔款项提供令债权人合理地满意的保证或作出令债权人合理地满意的了结。」

3. 除向所有有关人士送交清盘呈请书外,C先生是否需要在报章上刊登清盘呈请公告?

3. 除向所有有关人士送交清盘呈请书外,C先生是否需要在报章上刊登清盘呈请公告?

呈请书须于聆讯前7整天在政府宪报上刊登一次,以及在两份本地报章上(中英文各一份)最少刊登一次。公告中须 说明提交清盘呈请书的日期,法庭聆讯日期以及呈请人及其律师的姓名和地址。 公告亦须加载附注,注明任何有意出席清盘聆讯人士,无论支持或反对清盘,须于聆讯前一日下午六时或之前(如聆讯日期为下星期一,则须于星期六下午一时或之前)将其意向通知书送交呈请人或其代表律师。如有关呈请公告没有加载上述附注,乃属违规。

4. 虽然C先生知道于提出清盘呈请后,AZ公司的银行账户会被冻结,惟他仍担心该公司的资产会在其他方面流失。C先生可采取甚么行动?

4. 虽然C先生知道于提出清盘呈请后,AZ公司的银行账户会被冻结,惟他仍担心该公司的资产会在其他方面流失。C先生可采取甚么行动?

C 先生可于提出清盘呈请后向法庭申请委任临时清盘人。临时清盘人会采取必要措施去保障公司资产。呈请人须向破产管理署缴存一笔 3,500 元的款项,如有需要,呈请人可能要缴交更多款项。

5. 提交清盘呈请书后,AZ公司尝试集资偿还债务。该公司已向法庭及各债权人呈示有关集资的书面证明。在此情况下,该公司能否向法庭申请撤销C先生的清盘呈请?

5. 提交清盘呈请书后,AZ公司尝试集资偿还债务。该公司已向法庭及各债权人呈示有关集资的书面证明。在此情况下,该公司能否向法庭申请撤销C先生的清盘呈请?

尽管 AZ 公司有可能偿还全部债项,亦不能作为反对清盘呈请的理由。然而该公司可向法庭申请将清盘程序延期,以便与债权人达成适当安排。法庭有酌情权以裁定是否将公司清盘,或在颁布清盘令前要求公司与债权人作进一步磋商。

 

假设AZ公司以向C先生作出反申索为理由,向法庭申请撤销或搁置C先生的清盘呈请,该公司成功的机会有多少?这视乎每宗呈请的案情而定。一般而言,AZ公司必须指出其反申索有真确理据支持,而反申索所涉及的金额亦须超过C先生向该公司追讨的金额。若达至这两项条件及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之下,法庭便可行使酌情权去撒销或搁置清盘呈请。

6. 法庭最终颁布AZ公司的清盘令。C先生应采取甚么行动以确保其追讨债项的权力?

6. 法庭最终颁布AZ公司的清盘令。C先生应采取甚么行动以确保其追讨债项的权力?

C 先生须填写 债权证明表(表格63A)以证明 AZ 公司拖欠其债项。他须向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提交该表格,并于表格上附上文件证据(如有)。如果债项超过 250 元,亦须缴交 35 元提交费。 C 先生可出席甚至召开债权人大会以便参与决定如何分配公司余下财产。

7. AZ公司被清盘后,其股东是否要个人承担公司的债务?

7. AZ公司被清盘后,其股东是否要个人承担公司的债务?

公司股东的负债仅限于所持有股份的价值(股份有限公司 ),在此情况下,除名下未缴足股份之价值外,有关股东并无其他负债。另一情况,是公司股东之债务上限止于他们承诺在公司一旦清盘时便须向公司资产贡献的某一限额(担保有限公司),但此情况很少出现于商业机构。

8. AZ公司的清盘令颁布后,公司董事要履行甚么职责?

8. AZ公司的清盘令颁布后,公司董事要履行甚么职责?

当委任临时清盘人或颁布清盘令时, AZ 公司董事的权力即告终止。有关董事必须: -

 

  1. 向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交出公司的资产、帐簿及纪录和公司的印章;
  2. 前往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办公室作会面及提供有关公司的资产和交易的资料;
  3. 在委任临时清盘人或颁布清盘令起计 28 天内递交一份已宣誓的公司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
  4. 在接到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的通知时,出席债权人及分担人会议;
  5. 在清盘案完结前,继续与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合作;以及
  6. 如地址有所更改,通知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

9. 该公司的清盘程序何时完结?

9. 该公司的清盘程序何时完结?

当 AZ 公司的全部资产已被变卖及套现、有关调查亦已完成、以及末期摊还债款(如有)已发还,清盘人会就自己拟向法庭申请解除其清盘人职务的意愿,及其在清盘案中的收支撮要,通知该公司的债权人及分担人。任何债权人或分担人可于该通知发出日期起计 21 天内就上述申请提出反对。 在取得免除职务令后,清盘人将会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免除清盘人职务证明书」,在提交此证明书之两年后,AZ 公司即予解散。

1. 就上述问题,倘若「ABC 贸易公司」拒绝偿还所欠债务,我可否针对此公司而提交清盘呈请书 ?

1. 就上述问题,倘若「ABC 贸易公司」拒绝偿还所欠债务,我可否针对此公司而提交清盘呈请书 ?

答案取决于「ABC 贸易公司」是否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名称通常包含「有限」 (Limited / Ltd.) 字样。然而,在进行业务过程中,有限公司可能使用「 营业名称」,即并非其「真实名称」。故此在提交清盘呈请书前,最稳妥之做法是先在公司注册处进行公司查册,以取得该公司的注册资料,或找出拥有此营业名称 (ABC 贸易公司 ) 之有限公司的真实名称。

 

如确定「ABC 贸易公司」是有限公司,阁下便可向该公司提出清盘诉讼( 必须于呈请书上注明该公司之真实名称,例如「ABC 贸易有限公司」 ) 。但如该公司并非有限公司,就不能向它进行清盘诉讼 。

 

倘若「ABC 贸易公司」不是有限公司并由个人 ( 或数位合伙人 ) 拥有,则阁下可针对该公司之东主而提出破产诉讼。阁下可在税务局进行商业登记查册以便找出独资商户或合伙经营者的资料。

8. 出售破产人资产后的偿付顺序是如何?

8. 出售破产人资产后的偿付顺序是如何?

一般而言,破产资产出售后,破产产业所得的收益将按以下顺序偿付:

 

  1. 破产管理署的费用及收费;
  2. 呈请人的费用(若是债权人提交的破产呈请);
  3. 受托人的费用及收费;
  4. 优先债权人的偿还(例如:税项);
  5. 一般/普通债权人的偿还(例如:银行贷款);
  6. 债项的利息。

5. 破产人是否需要交出所有收入予受托人?

5. 破产人是否需要交出所有收入予受托人?

不是。破产人可以保留部份收入,以用作个人及其家庭的合理开支。任何其他盈余须移交受托人。有关合理生活开支需取决于每个个案的个别情况而定。例如:虽然对于单亲家庭来说,聘请家庭佣工的需求可能是合理的,但如果破产人的配偶没有工作,这可能就变成不合理了。

4. 资产派发的优先顺序

4.     资产派发的优先顺序

一般而言,在清盘过程中变现的款项将会按以下的优先顺序偿付:

 

  1. 支付变现的费用及收费
  2. 清盘呈请的费用及收费
  3. 清盘人的的费用及收费
  4. 如有剩余款项,将以以下的优先顺序以派发债款形式按比例派发给各债权人
    1. 优先债权人:例如欠政府的税款和欠公司员工的薪金;及
    2. 一般/普通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