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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是否有任何「允许的作为」,可获豁免被指为侵犯版权?

根据《版权条例》第37-88条,有一些使用版权作品的行为会被法例允许,而不会构成侵犯版权。这些行为涉及教育、图书馆、博物馆及数据库、公共行政的不同种类活动,以及其他使用版权作品的杂项用途。界定允许的作为之法例条文,普遍都很详细及会针对细微事项,建议阁下要仔细阅读有关条文,以及留意须符合哪些条件才不会被视为侵权行为。这部分的内容只为阁下提供一些基础概念作为参考,如有其他问题,阁下必须要咨询律师。

 

公平处理

在允许的作为之中,最重要和最普遍的是「公平处理」行为。根据《版权条例》,公平处理涉及两个要素:

 

  • 有关处理必须要公平;及
  • 处理版权作品之用途只局限于特定目的 : 研究或私人研习(《版权条例第38条);批评、评论、引用及报道和评论时事(但该项处理须附有足够的确认声明)(第39条);戏仿、讽刺、营造滑稽及模仿(第39A条);教学(第41A条)或公共行政(第54A条)。

 

任何为其他目的而作出的行为,包括为私人使用或慈善目的而进行的行为,都不算是公平处理。这与美国版权法中的「公平使用」抗辩截然不同,美国版权法的「公平使用」,并无局限某几种目的,所以可作为被指控侵权的一般抗辩理由。

 

要决定处理版权作品是否公平,法庭会考虑以下四项因素(《版权条例第38(3)条第39(4)条第39A(2)条第41A(2)条第54A(2)条):

 

  • 处理的目的和性质;
  • 作品的性质;
  • 就该作品的整项而言,所处理的部分所占的数量及实质程度;及
  • 该项处理如何影响该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或价值。

 

总之,最基本的考虑因素是,有关处理不应该与版权拥有人正常利用作品时有所冲突,亦不应该不合理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合法利益(第37(3)条)。

 

一般而言,如果某一项处理涉及上述特定目的之其中一项,而必须要复制作品的一部分,但又并非用以取代购买该作品,这便很可能被视为其中一种公平处理的作为。另一方面,如果有关处理并非为特定目的之一,或复制作品之部分过多,或足以取代购买整件作品,有关处理就较难会被视为公平处理。问题通常是取决于复制程度及对涉案人士的印象。

 

教学用途

为教学或接受教学的目的而作的公平处理(第41A条)明确容许学校将版权作品复制品上载到学校的网络作教学用途。如要作出此安排,除了要考虑有关处理是否公平的四项因素之外(见上文「公平处理」之讨论),还要符合额外两项条件:

 

  • 有采用科技措施,限制其他人从学校网络取得版权作品复制品,确保该版权作品复制品,只提供给需要用以教学或学习或保养或管理该网络的人;及
  • 该版权作品复制品不会不必要地储存于学校网络过久,或(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连续12个月。

 

除了公平处理,《版权条例》亦有包含一些特定条文,容许就教学目的而对版权作品进行某些行为。当中较重要的包括以下几项:

 

  • 为教学或考试目的而作出的事情(《版权条例第41条);
  • 在学校活动中表演、播放或放映作品(第43条);
  • 为教学目的而由学校纪录或复制或作出传播广播及有线传播节目(第44条)。

 

其他允许的作为

版权条例》还列有其他允许的作为,较重要如下:

 

  • 作品附带地包括在艺术作品、声音纪录、影片、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内(第40条);
  • 阅读残障人士管有(或可用其他方式合法取用)某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或艺术作品的整项或其部分的文本(原版文本),而由于该人的残疾,以致该人无法阅读或使用该原版文本,则由该人或代该人制作一份该原版文本的便于阅读格式版供该人个人使用(第40B条);
  • 图书馆馆长或博物馆馆长或档案保管员进行的复制及传播或播放或放映声音纪录或影片(第46-53条);
  • 为立法会程序或司法程序进行的行为(第54条);
  • 开放予公众查阅或在公事登记册内的复制数据(第56条);
  • 合法使用者复制及制作计算机程序的改编或备用版本(第60-61条);
  • 在互联网观看或聆听作品,而在技术上需要作出暂时或附带性复制行为(第65条);
  • 由联线服务提供商作出的暂时复制(第65A条);
  • 公开诵读或背诵已发表作品的段落(第68条);
  • 为公开展示艺术作品而作出的行为(第71条);
  • 为一个会社或社团等表演、 放映或展示作品(第76条);
  • 供私人和家居使用而复制声音纪录(第76A条);
  • 为迁就时间而制作纪录(请参阅问题3);
  • 为电视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制作相片(第80条);
  • 免费为公众播放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第81条);及
  • 在以下情况下,科技措施的规避(第273D条):
    • 为达致该计算机程序或另一计算机程序与某独立编写的计算机程序能够互相兼容操作;
    • 为测试、调查或纠正该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在保安上的漏洞或弱点;
    • 对密码学进行研究;
    • 为识别该措施或该作品(视属何情况而定)在收集或发布个人识别数据上的功能,或使其失去该功能;
    • 防止未成年人在计算机互联网上取得有害数据;
    • 为克服该措施所包含的地区性编码、科技、器件、组件或设施,以取用该作品;及
    • 由指明图书馆的馆长、指明博物馆的馆长或指明档案室的负责人作出的复制品。

 

界定上述允许的作为之法例条文非常详细及会针对细微事项。建议阁下要小心阅读有关条文,并在有必要时寻求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