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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果我想把我的物業給我的丈夫/妻子,我應該簽訂買賣合約還是執行「送樓契」?

「送樓契」可能會造成業權上的潛在缺陷。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49條,如果破產人在被裁定破產前5年內進行的交易被視為以低於一般價值而訂立的交易,法院可作出命令將其作廢。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49(3)條,「送樓契」會被視為以低於一般價值而訂立交易。因此,如果某人通過「送樓契」將其物業轉讓給他/她的配偶,然後受讓人希望在「送樓契」的5年內將該財產出售給買家,買家可以質疑由於法院可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49(2)條將「送樓契」作廢,因此業權存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