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我是被公司解僱的,在離職時公司支付了 (a) 解僱代通知金和 (b) 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給我。該兩筆款項是否須課稅?
按《僱傭條例》或僱傭合約支付在2012年4月1日或以後累算的解僱代通知金須課稅。
此外,按《僱傭條例》的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而計算出來的款項可豁免課稅。但如閣下收取的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超逾了按《僱傭條例》計算出來的款額,則超逾的部分屬額外獎賞,須納入應評稅入息內。
例子
一名僱員在工作了8年後被解僱,按《僱傭條例》的規定來計算,他應得的遣散費為 $80,000 ,但僱主給他 $100,000。有關評稅情況如下:
遣散費 |
$80,000 |
(這部分免稅) |
額外獎賞 |
$20,000 |
(這部分應課稅) |
收取總數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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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有關代通知金、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法定計算方法,請登入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