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8. 侵犯專利的作為

根據《專利條例》,就他們的作品,專利擁有人擁有專有權利去阻止所有未獲他同意的第三者在香港作出以下全部或任何一項作為(詳見《專利條例》第73-74條):

  • 就專利產品而言,在香港製造、使用、屯積或進口該產品或將產品推出市場。
  • 就專利方法而言,使用該方法,或在當時的情況下該項禁止對一個合理的人而言是明顯的,但卻提供該方法予人在香港使用。
  • 就藉專利方法而直接獲得的任何產品而言,在香港將該產品推出市場、使用、進口或屯積該產品。
  • 在香港向(或要約向)任何人供應與該項發明的某重要元素有關的媒介),以令該項發明發揮效用。

 

當專利受到侵犯,該專利擁有人可以向侵權者展開法律行動,從而取得以下濟助(詳見《專利條例第80(1)條):

  • 要求作出強制令,以制止被告人作出意恐他作出的任何該類侵犯行為;
  • 要求作出命令,以規定被告人交出或銷毀侵犯其專利的任何專利產品,或任何該產品屬其不可分拆的組成部分的物品;
  • 要求就該項侵犯獲支付損害賠償;
  • 要求交出被告人自該項侵犯所取得的利潤;
  • 要求作出宣布該專利屬有效,且為被告人所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