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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商標註冊處可根據什麼原因提出異議,或第三者可根據什麼原因提出反對?

商標條例》第1112條訂明拒絕註冊的理由,其中包括:

  1. 欠缺顯著特性的商標;
  2. 純粹由可在行業或業務中用作指明貨品或服務的種類、質素、數量、原定用途、價值、地理來源、生產貨品或提供服務的時間,或貨品或服務的其他特性的標誌構成的商標;
  3. 純粹由在現行的語言中或在有關行業的誠實和已確立的做法中已成為慣用的標誌構成的商標;
  4. 純粹由以下所述形狀構成的商標 :因為該貨品本身的性質而產生的形狀,為取得某技術上的成果而需有的該貨品的形狀,或賦予該貨品重大價值的形狀;
  5. 違反廣為接受的道德原則或相當可能會欺騙公眾的商標;
  6. 任何遭法律禁止在香港使用的商標,或任何商標的註冊申請是不真誠地提出的;
  7. 與某在先商標相同或相類似,及申請註冊的貨品或服務與在先商標受保護的貨品或服務相同或相類似;
  8. 商標在香港的使用可憑藉假冒、版權或註冊外觀設計的法律予以阻止。